转自:金融界
本文源自: 财联社 杨斌
财联社 3 月 22 日讯(编辑 杨斌)今日,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连同证券业协会发布《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简称《评价办法》) 。与原先的评价规则相比,新的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评级机构的业务基础素质的重要性明显提升 ,而投资人评价的重要性下降。
多位业内人士向财联社表示,原先的评价规则以评级机构的市场服务能力为重,易出现评级虚高等乱象。新的《评价办法》更看重评级机构的评级结果与能力 ,促使行业回归评级业务本源 。
全新评级机构市场化评价体系出炉,规范评级乱象
交易商协会称,为进一步推进债券市场互联互通 ,加强对信用评级机构的自律管理,推动信用评级机构提高评级质量和市场服务水平,根据《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促进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等文件及协会自律准则 ,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制定了《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联合市场化评价办法》。
根据《评价办法》,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将依据业务表现、市场成员及监管自律反馈材料,联合对债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的评级质量、合规执业 、服务水平等情况进行评价 ,由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综合衡量得出评价结果。
有评级业专业人士向财联社表示,当前评级虚高等评级行业乱象丛生,该《评价办法》为系列评级行业规范文件之一,对促进评级业规范发展有积极意义。
《评价办法》表示 ,市场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年上半年组织 1 次,评价期为上一年度 1 月 1 日到 12 月 31 日,并及时公布评价结果 。
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业协会根据市场化评价情况将信用评级机构分为一、二、三、四类 ,并根据评价得分高低在各类别中进行排序。原则上评价得分前 80% 的排在之一类或第二类,得分后 20% 的排第三类,被责令停业整改 、严重破坏市场秩序和损害行业声誉的排在第四类。
评级机构业务基础素质重要性提升 ,行业回归评级业务本源
交易商协会同时称,原《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机构业务市场评价规则》(交易商协会公告〔2016〕5 号发布,简称《评价规则》)废止 。
原《评价规则》包括“机构素质及业务评价”(22 分)、“投资人评价 ”(60 分)、“其他市场成员评价”(8 分) 、“专家评价”(10 分)四大类指标。
而新的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基准分 100 分)包括业务基础评价(总 60 分)、市场成员评价(总 30 分)和监管自律评价(总 10 分)三类指标 ,并设置减分项和加分项。在《评价办法》的新市场化评价指标体系下,业务基础素质的重要性明显提升,而投资人评价的重要性下降 。
对于该变化 ,上述评级专业人士进一步指出,长久以来,外部评级对投资人帮助有限,投资人往往都有内部评级体系 ,故投资者对评级机构的评价并没有约束力。
原先的《评价规则》以评级机构的市场服务能力为重,对评级结果评价不够重视。该评级专业人士认为,新的《评价办法》提升评级机构业务基础素质的重要性 ,以评级结果为导向,这就要求评级机构至少做到独立经营,减少大股东、其他子公司的业务干扰 ,并强化分析师的激励 。
具体来看,业务基础评价(总 60 分)包括评级质量(33 分) 、机构与人员管理(17 分)、合规管理(7 分)、信息披露管理(3 分)。评级质量中,受评企业的违约数量 、违约率偏离度、评级调整情况都将显著影响评级机构的业务基础评价。
信堡投研创始人裴武向财联社表示 ,基础分的权重上调反应了对评级结果公允性更看重 。且业务基础评价体系的设置较原先更细致、更量化,能够客观反应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在原先以业务为导向的评价体系下,评级机构易出现评级不公允 、评级放水的现象。新的评价体系回归评级业务本源 ,完全由评级机构的评级能力决定评价高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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