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 后投资者王某斥资 558 万元在上海某银行购买了一款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而当她想要赎回时 ,却被客户经理承诺保本保息。持有产品两年后,这笔投资已出现 160 余万元亏损,于是王某起诉银行索赔 。
近日 ,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记者注意到,法院二审裁定,案涉银行因未落实“双录 ”要求 ,且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应承担王某九成损失,赔偿其本金加利息约 159 万元。
认购当天未“双录” ,投资者想赎回被承诺保本保息
判决书显示,60 后投资者王某具有二级市场股票、银行理财产品等投资经验,2021 年 6 月,其在某银行认购了一只基金代码为 012XXX 的“XX 产业前瞻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产品 ,认购金额 558 万元,成交价格 1 元,成交净值为 1 元 。认购当天该银行未进行“双录 ”。
7 个月后 ,当王某想赎回产品时,客户经理称现在赎回要亏 70 余万元,告知不能赎回并承诺会保本保息 ,“支行会用另外的形式补给你,保证年化利率不低于 4.5%”。2022 年 9 月客户经理再次告知王某“一定要等我消息再赎回” 。同月 26 日,为了偿还自身债务 ,王某选择赎回基金份额 418.5 万份,成交净值 0.721 元,赎回金额 300.98 万元。交易后 ,其仍剩余 139.58 万份未赎回。王某称,是基于对银行的信任,也基于银行一再明确的要求,她没有赎回全部产品 。
随后 ,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王某投诉该银行在基金产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2023 年 6 月 21 日,监管出具的一份《违法行为举报事项答复书》显示:“某银行在销售过程中 ,存在应双录(录音录像)未双录情况,且客户经理违规承诺预期收益。已责令某银行进行整改,并要求对相关人员进行违规责任追究。 ”截至该日 ,王某的投资本金损失约为 163.8 万元 。
此后,王某向法院起诉该银行,要求赔偿自己的投资损失 ,并提供了录音证据以证明销售人员曾作出收益承诺。而涉事银行则表示,其已履行了适当性义务,销售人员的不当行为并不影响王某购买基金产品的决策 ,二者不具有因果关系,因此银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定银行赔偿 90%,投资者自行承担 10% 损失
记者注意到,法院判决认为 ,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案涉基金销售过程中存在员工承诺保本保息等违规行为,导致王某投资损失 ,显然存在重大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之前曾投资过理财产品 ,具有一定的投资经验,应当对投资风险与收益相当有一定认识和理解,亦存在一定的过错 ,应当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考虑后,法院判定该银行对王某的损失承担 90% 赔偿责任 ,王某自行承担 10% 的责任。
在认定王某实际损失问题时,法院认为,银保监部门于 2023 年 6 月 21 日对银行违规行为作出认定,在此情况下 ,王某并未及时赎回导致投资损失进一步扩大,之后扩大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王某投资损失计算基准日应以 2023 年 6 月 22 日为准 。据此 ,法院认定王某本金及利息损失合计 176.25 万元,由该银行按照 90% 责任比例赔偿王某 158.63 万元。
而王某及银行均不服一审判决,前不久 ,上海金融法院进行了二审裁决,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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